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有调整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推进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政策调整背景
贯彻落实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是我市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以下统称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月数或职工缴费基数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报,经核实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补缴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早于1993年3月。
三是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三、有关政策衔接
一是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是在全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参保人员因调动、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及时办理人员减少或需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暂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0%核定缴费基数。待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本《通知》印发后,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不一致的相关政策文件,将按程序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