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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市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注意: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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