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
2、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6、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办理材料:
序号 | 名称 | 形式 | 要求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双方) | 原件 |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查验后退还 |
3 | 授权委托书(个人) | 原件 | |
4 | 户口簿 | 原件 | 查验后退还 |
5 |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 原件 | 查验后退还 |
6 | 不动产权属证书(提交以下之一): (1)不动产转移登记联系单(2016年6月27日后申请首次登记的); (2)土地分摊一览表或土地分割转让证(2016年6月28日前申请土地登记的)。 | 原件 | |
7 | 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专用)(正本 | 原件 | |
8 | 南京市征地拆迁安置房购买通知书 | 原件 | |
9 | 购房全款发票 | 原件 | 查验后退还 |
10 | 有贷款抵押的提交: (1)主债权合同; (2)抵押合同; (3)抵押权登记申请表; (4)银行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
11 | 个人涉及房屋套次认定的,提交另外购买的预购商品房的购房合同,或者商品房现房、存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查验后退还 |
12 | 享受拆迁税收减免政策的提交: (1)拆迁协议; (2)拆迁存款证实书(拆迁专项存折) | 原件 | 加盖“税收抵扣章”后退还 |
办理时间:
1、中山路、华侨路大厅(周一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中午12:00-13:30值班(夏时制12:00-14:30),下午13:30-17:30(夏时制14:30-17:30),16:30停止取号;
2、大光路、中央门大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11:00停止取号,下午13:30-17:30(夏时制14:30-17:30),16:30停止取号;
3、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中午12:00-13:30值班(夏时制12:00-14:30),下午13:30-17:30(夏时制14:30-17:30);
4、仙林大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11:00停止取号,下午13:00-17:00(夏时制14:00-17:00),16:00停止取号。
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A:中山路大厅,中山路171号一、二楼;
办公地址B:华侨路大厅,华侨路35号二、三、东三楼;
办公地址C:大光路大厅,大光路49号三、四楼;
办公地址D:中央门大厅,龙蟠路9号五楼;
办公地址E: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江东中路265号二楼A4厅;
办公地址F:仙林大厅,文枢东路10号一楼。
咨询电话:96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