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就业登记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劳动者,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办理就业登记。
问: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就业登记和新签劳动合同备案?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新签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1.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在线办理;
2.到市或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参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进行线下办理。
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首次办理就业登记,还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用人单位在本市首次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提交《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劳动者在本市首次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提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到市或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问: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答: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填写《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登记表》,可到任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下同)办理就业登记。10月8日起,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一并办理。
问: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答: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单位就业方式办理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本人按灵活就业方式办理。
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到全市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问: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备案手续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备案手续后15日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相关凭证交予劳动者,并书面告知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
问:原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退工备案手续的,新的用人单位可否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答:可以。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不办理退工备案,由新用人单位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直接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问: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
2.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的;
4.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的;
5.从各类单位辞职的;
6.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的;
7.终止从事个体工商户的;
8.承包土地被征用的;
9.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10.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
11.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
12.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劳动者可通过哪些渠道办理失业登记?
答: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并对本人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1.登陆“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填报《失业人员登记表》;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失业人员登记表》,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问:什么情况下要注销失业登记信息?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状态:
1.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备案?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续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到任意区人社局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备案手续。也可按规定于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办理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问:《就业创业证》有什么作用?劳动者如何申领?
答:劳动者首次办理就失业登记时,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作为记载劳动者就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凭证。《就业创业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创业证》编号,劳动者凭《就业创业证》编号在本市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者确需纸质证书的,可到任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也可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
问:《就业创业证》由谁保管?
答: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创业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失业的,《就业创业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问:《就业创业证》遗失或损毁的,如何申请补发?
答:《就业创业证》遗失或损毁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到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换发和补发《就业创业证》均不收费。
问:以前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还有效吗?
答: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办理就失业事项时,可同时申请换发《就业创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