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场租、水电费补贴
1.政策内容
返乡创业人员,上一年度在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内租用场地用于生产经营,并发生水电费,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当年场租、水电费实际费用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2.申报条件
(1)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创办各类经营实体,且《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地址在园区内。
(2)与园区签订了入驻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且约定的入驻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
(3)上一年度内,实际入驻返乡创业园区期限不少于6个月,且未发生经营场地迁出园区的情形。
(4)返乡创业人员,须取得武汉市任一区户籍后外出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达6个月及以上,返回原武汉户籍所在区创业(原属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户籍的人员,返回上述任一区创业的,视同返乡创业)。
(5)返乡创业人员本人须为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经营者) 。
每一个返乡创业人员(或创办的经营实体)累计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个补贴年度内,不可同时享受孵化基地外初创企业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政策。
3.申报材料
(1)《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场租、水电费补贴申请表》(A4 规格,可在武汉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
(2)入驻协议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场租、水电费税务发票;
(4)外出就业、创业、就学、服兵役等相关材料。
如户籍信息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通过系统查验的,还需提供返乡创业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创办实体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办理流程
(1)按年度申报,每年9月30日前,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组织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上一年度的补贴。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 10月20日前完成审核,并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送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目前已离开武汉市市级返乡创业园区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持申请材料自行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5. 责任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政策咨询解答及业务经办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