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共有产权住房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承购人去世,继承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以提交继承公证文件后重新与代持管理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继承承购人产权份额作为共有产权住房继续居住使用。
继承人在广州市有自有住房或虽无自有住房但选择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应按《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共有产权住房申购对象:
符合申购条件并且在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番禺六区稳定就业或长期落户的无房家庭可申请购买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