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入户条件
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驻我市部队服现役或服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师(旅)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可以申请随军入户。
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江门市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申请人及随迁子女何将户籍迁移至该房产地址。
2、由部队分配的住所,属部队合法所有权,经入户单位同意,申请人及随迁子女可将户籍迁移至该房产地址。
3、经入户单位同意,申请人及随迁子女可将户籍迁入部队集体户。
》》》材料清单
一、必须上传的材料
1、申请人持证照片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拍照
2、随军家属入户申请书
按样板书写并拍照
3、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随迁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已申领身份证的子女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
4、军人身份证、军(警)官证
军人身份证、部队签发有效期内的军(警) 官证
5、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随迁人户口簿、入户地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凡集体户口簿地址项为复印件的,需单位公章确认)
6、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需要提供结婚证,未婚且已达婚龄的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照版抄写或打印后签名拍照) ,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及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丧偶需提供死亡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内“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
7、亲属关系凭证(根据实际情况多选一)
①《结婚证》。②《出生医学证明》。③《独生子女证》。④《收养证》。⑤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凭证。⑥DNA亲子鉴定证明。⑦亲属关系公证书。⑧原户籍登记资料。 如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亲子鉴定等证件能明确反映出申请人和被投靠人之间的关系,则不需要再出具亲属关系凭证。亲属关系凭证必须由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或加具意见。
8、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干部家属随队批准书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签发
9、单位入户证明
部队同意户口迁入集体户的证明
二、按需选择上传的材料
1、证件信息一致证明
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房产证等证件登记的军人信息与军人证件信息不相符的,须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登记信息为同一人证明
2、其他材料
其他有要上传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