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港澳台居民(包括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港澳居民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办理条件】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办理地点】
【所需材料】
1.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有效期内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申领期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提前到照相馆拍好居住证相片,领相片回执;
2、就近到居住地所属受理点申请;
3、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采集指纹;
4、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5、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满半年的证明材料(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资料);
6、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即可领到证件;
7、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有效期限】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