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时间: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在校学生。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①正在服兵役的人员;②正在服刑期间的人员。
三、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74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19元,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6.10元,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90元。
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可享受什么医保待遇?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享受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
(一)门诊待遇:包括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二)住院待遇: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计达到48万元。
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一览表
五、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有哪些?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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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保人异地住院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到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
1、转诊(或急诊、抢救)至本市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2、未经转诊或未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至本市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45%;
3、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本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一致。
七、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不需额外缴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直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如何?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累计自付9500元以上部分和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即二次报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不需额外缴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直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待遇标准如下:
1.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2、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体倾斜的政策如下:
(1)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900元,报销支付比例为9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850元,报销支付比例为8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九、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同时是否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保居民在保险年度内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只享受变更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