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梅州城区公租房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内,且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划定,且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确定,且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申请人为城镇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⒈申请人在梅州城区居住;
⒉申请人在梅州城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3年),并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⒊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3年(含3年)以上;
⒋申请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就业所在地无自有房产,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等。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
1.具有梅江区户籍的中专(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以上学历毕业生,自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36个月;
2.申请人已与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建成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合同履行满3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建成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也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建成区)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
(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