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按照自愿原则,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三)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地确定办法
(一)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三)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或凭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我省注册登记地参保。
外省户籍(不含港澳台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首次参保时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在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三、参保办法
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税务机关提出参保缴费申请,按规定申报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选择,缴费比例为20%。
比如: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梅州市202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3800元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每月缴费金额为760元(3800元×20%)。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灵活就业期间未缴费的年限。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缴政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或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形除外。
四、待遇领取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发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五、继续缴费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可按我省相关规定继续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