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居住工作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2、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家庭〕;
3、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6平方米(含);
4、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二、桂林经济适用房申购材料
1、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结婚证、职称证或行政职务证
明(审原件留复印件);
3、配偶已故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供未婚声明(原件);
4、铁路系统、军队、其他在外地工作的人员提供本系统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原件);
5、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原件);
6、申请人或配偶属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审
原件留复印件);
7、住房困难户和离婚后无房方提供原购住房产权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8、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连续三年缴交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公积金等相关材料(审原件留复印件)。
三、桂林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
1、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到市房改办领取并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公示(公示期7天)和初审;
3、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到市房产局出具在本市的住房证明,铁路系统、军队、其他在外地工作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系统和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市房改办进行复审并在《桂林日报》和市房改办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10天);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小组审查;
6、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或《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7、公布房源信息;
8、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领取《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9、选房并签署《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10、领取《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认购证》并签定购房合同。
四、桂林经济适用房申购材料收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五、桂林经济适用房申购注意事项
1、提供的资料一律使用A4纸。
2、提供的资料及填报的表格一律使用黑色水性笔或黑色钢笔。
3、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六、桂林经济适用房申购咨询电话
285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