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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苏防控〔2020〕1号),我市各类企业原则上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9日24时以后企业复工工作,省《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肺炎防控〔2020〕3号)明确,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企业防控组具体负责。为进一步做好相关政策咨询工作,现将有关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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