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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复工通知各区县汇总(苏州复工官方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17 07:41:27
The Beginning

  根据《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苏防控〔2020〕1号),我市各类企业原则上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根据省《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肺炎防控〔2020〕3号),2月9日24时以后企业复工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企业防控组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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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疫情防控期企业复工规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江苏省《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试行)的通知

  》》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推进,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复工细则,确保安全复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积极帮助企业有序复工;各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各项防控举措,确保执行到位、不留死角。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代章)

  2020年2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试行)

  根据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苏州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为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前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特制定本规程。

  一、建立防控体系,制定制度明确职责

  (一)建立疫情防控小组。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始终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确保安全、规范、有序复工。

  (二)制定疫情防控方案。企业要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方案,落实防控措施责任制度,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实现车间(科室)、班组和个人全覆盖。

  (三)落实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对每位职工进行体温测量,每日两次。有班车的企业应认真做好每次出车前的班车消毒,对每位乘坐班车职工在上班车前进行体温测量,有发热症状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乘坐班车和进入单位;应合理安排乘坐班车人数,避免人员密集。

  (四)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的职工,企业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对处置等工作,指导其立即到发热门诊就医。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后,企业应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发展趋势和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采取临时停工或暂时关闭措施。

  (五)严格信息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明确一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作为防控工作专职联系人,负责传达落实政府部门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向属地政府和企业防控组报送生产经营及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二、人员分类指导,做好过细动员工作 

  (六)逐一登记造册。企业要对全体职工开展休假期间的生活旅行情况登记,全面掌握职工是否离苏及前往地点、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与发热病人有过密切接触、是否接触过野生动物等情况。

  (七)落实分类管理。优先安排本地或疫情轻微地区的职工复工。对近两周有湖北和浙江温州等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或两周内有与湖北和浙江温州等重点疫区人员接触情况的已返苏职工,由企业登记并随访其健康情况,自有住房的应居家隔离,有集体宿舍的应由单位安排临时单间宿舍隔离,观察期限14天,每天2次汇报体温和其他身体状况。重点疫区未返苏职工,企业必须逐一沟通,全力劝阻其延期回苏至疫情响应解除。

  (八)保障员工权益。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到岗的职工,企业要依法依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九)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做好外来人员信息登记、手部清洁、体温测量和口罩发放等工作。外来人员应由接待人员陪同到指定场所办公、休息和就餐。

  三、准备防控物资,落实有关后勤保障

  (十)防控物资准备。积极筹措口罩、75%酒精(脱脂棉)、84消毒液、消毒洗手液、橡胶手套、肥皂、温度计、应急药品等防疫人防技防物资,保障疫情应对物资需求。

  (十一)防控场所准备。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临时隔离区。隔离区应选择远离人群密集区、相对独立并与周围建筑有一定的距离、处于周围建筑常年风向的下风向。

  (十二)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对食堂、职工宿舍、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环境卫生清理和药物消杀。

  (十三)做好场所消毒。企业应在控制室、办公室、食堂、卫生间等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设置洗手设施和消毒用品,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70%~75%的酒精搓手液或免洗手消毒液。班车、公务用车、接待室、办公室、电梯、桌椅、工作台、地面等交通工具、公共区域和物体表面应由专人负责进行定期消毒,每日2次。

  (十四)做好场所通风换气。加强职工工作和生活场所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减少使用空调,定期开窗通风、清洗空调;对有回风的集中式空调系统,要在回风口设置低阻中效空气过滤器,并加强新风口空气过滤器的清洁和更换,保证人均新风量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

  四、注重日常管理,平稳有序规范应对

  (十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安全复工。

  (十六)减少集体性活动。停止职工非必要的出差,尽量采取远程视频会议、企业邮件等交流形式,最大限度减少大型聚集性的室内活动,以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暂停召开员工大会、开展集中培训等人员集聚活动。

  (十七)加强卫生健康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做好个人卫生,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身体抵抗力,提高职工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十八)正确佩戴口罩。企业应为职工配备医用口罩,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的职工禁止乘坐班车或进入企业人群密集岗位。每日健康检查人员应佩戴医用口罩。做好口罩的定期更换,妥善处理使用后口罩。

  (十九)确保饮食安全。集体用餐的企业,提倡盒饭供应,应注意食物安全与卫生,并加强对餐具消毒及管理。落实企业集中食堂的安全卫生措施,禁止采购未经宰杀未经检疫的活禽活鱼肉品,禁止提供生菜。食堂服务人员每日岗前必须开展健康检查,体温测量并保留检测记录,作业中必须统一佩戴手套、防护镜和医用口罩、防护鞋。食品留样按照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THE END

TAG:防控  疫情  企业  苏州市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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