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我市每月7日-10日为结算期,结算期期间暂停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业务。
当月1至6日办理申领的当月发放,当月11日至月底办理的次月发放。
失业保险待遇一般每月15日之后发放。
补充说明:
1、目前通过社保卡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请确认已经持有江苏省社保卡,并已开通社保卡的金融功能。
2、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停保登记时,需按照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情况上报员工的失业原因。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