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城镇居民
1、老年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2、一般居民:无用人单位、未参加或因困难停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3、特困居民:持有《扬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达1-2级),未参加或因困难停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没有用人单位的居民;
4、学生儿童:具有市区户籍未就学的未成年居民(包括新生儿、学龄前儿童等)及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技校、高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城镇职工
所有用人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办理材料
城镇职工
新成立单位参保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城镇居民
1、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特困居民”还需《扬州市最低生活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
城镇居民
1、申请:参保居民应提交上述办理材料;
注:申请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0日
2、初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填写《扬州市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
3、复审: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居民资格复审办理
4、建档:符合条件者,区医保经办机构录入数据库,并打印“扬州市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书”;
5、缴费:参保居民持通知书到江苏银行缴费;
6、领取医保卡: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到账信息制卡,参保居民于7月初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医保卡。
城镇职工
新成立单位及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
扬州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