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三)特困职工家庭的;
(四)残疾的;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八)优抚对象家庭的;
(九)军队退役的;
(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流程
(一)登记方式:
1、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
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在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者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
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社会保障卡,现场办理
3、江苏政务服务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人社局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
劳动者可在上述官网上自助办理
注意事项:
劳动者申请时必须作出承诺,其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报冒领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二)登记时限:
经审核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应同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及时在《就业创业证》和信息系统上记载,注明认定时间。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二)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