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服务指南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二十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一、申请条件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或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温馨提示:需交验机动车。
二、禁止性要求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不符合环保规定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机动车行驶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授权委托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