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和各镇(区)属地管理责任,引导全市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经研究决定,对2月9日24时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备案审批制度。
(一)全市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的前提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3日(自然日)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报告,提交复产复工备案审批表、疫情防控承诺书等资料。实行备案审批分级管理,按照员工人数200人以上(含200人)的企业由所在镇(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初审后,提交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复工服务)组备案审批;员工人数200人以下的企业,由所在镇(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备案审批。
(二)建筑、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统一向市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三)对未经备案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不如实提供信息、不配合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和负责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复工服务)组要会同各镇(区)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