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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提取委托提取相关规定
具体规定:
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贷款承办银行按照协议内容自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划入指定账户。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资金划入: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特别规定外,提取资金划入职工在提取承办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
特别说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因业务审核需对职工婚姻、征信、住房等信息进行核验的,应由本人书面或其他合法方式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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