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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有没有工资 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有工资吗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8 23: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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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时期,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有没有工资?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能不能提前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辞而别”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吗?在家上班工资会不会受影响?春节放假期间加班,加班工资该如何发放?

  法定休假日加班,不低于300%发放工资报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全国均延长至2月2日;根据南通市政府《全市企业复工及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我市企业不得在2月9日24时之前复工。

  据此,我市企业的作息时间及职工劳动报酬情况如下:⑴国家法定休假日为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三天。企业放假的,应支付职工正常工资。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职工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⑵调整休息日为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30日。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职工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职工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⑶法定延长假期为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日。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职工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职工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⑷2月3日至2月9日为休息日。对休息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正常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职工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双方可以协商安排年休假、事假、调休、病假等假期,并按照相关休假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居家办公等方式,一般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和生产方式,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灵活方式在家里完成工作任务。企业采用上述方式灵活办公的,一般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实行按劳计酬的,可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计发工资报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负有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劳动保障的法定义务。企业应当平衡疫情防控和生产管理关系,可以结合职工休假等情况,采取错时、轮岗、调休等灵活方式,合理安排职工开展工作。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工会和职工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以应对紧急生产任务,并按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提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在复工后,职工因自身原因仍需继续休息或因各地疫情防控措施差异而无法返岗的,应当主动与企业沟通,并按照企业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再次推迟复工时间的,应当主动与职工沟通,通知职工新的复工时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职工年休假、病假、调休、事假等假期,合理安排职工的复工时间。企业因疫情影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提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前到期,而职工符合续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企业应当以适当方式通知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企业不经通知或没有合法理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需要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并做好工作交接。如果职工“不辞而别”,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歇业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报酬或生活费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一些企业确需压缩生产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时召开职工(代表)会集体协商,压缩用工成本,调整职工工资待遇,或与职工平等协商后变更具体的劳动合同内容。部分困难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继续生产经营,决定停工、停产、歇业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召开职工(代表)会议,提出方案和意见,通过平等协商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歇业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或生活费,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和职工可以协商约定新的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报酬

  职工在确诊患新冠病毒肺炎的,或者疑似病患的职工、与新冠病毒肺炎者密切接触的职工,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正常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与职工要依法理性处理劳动争议

  疫情期间的复工,企业与职工可能会碰到较为复杂的用工矛盾。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起诉固然是好办法,但受法定程序、司法资源等因素的限制,从时间和效益的角度考虑,有时并非最佳途径。

  建议矛盾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寻求问题解决,以尽最大可能达成协议,化解矛盾。对经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企业工会或者地方工会组织协调处理,也可以申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协商调解仍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反映,寻求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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