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医保发〔2020〕23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省医保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湘医保发〔2019〕9号)(以下简称《意见》),统一规范全省生育保险政策,现对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统一参保登记的问题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破产改制安置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不参加生育保险(各地前期已经纳入参保范围的人员除外)。
二、关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
(一)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法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有关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二)各地要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继续推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三)因住院分娩中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向经办机构申报,审核确认后可不按生育保险病种限额支付,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核报医疗费用。
(四)各地要将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文本统一管理。
三、关于生育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
(一)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的有关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二)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补缴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10个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的,但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省内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合并计算。
(三)参保人员妊娠期间转移医保关系,或者产假期间转移医保关系的,由住院分娩出院之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统筹地区按照本地区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含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待遇)。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参保人员(或其配偶)已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不得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二)在湖南省内就业的外国人正常参保,能提供除《生育(服务)证》以外其他所需资料的,可以按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可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各地要加强宣传,向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税务局报告。
本意见自2020年3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