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自愿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发放给个人。
1、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
2、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注意:
1、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开始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居民医保基金中重复报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
2、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参保职工退休后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