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
对招用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60%执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时限: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
申领条件: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灵活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申报程序:
1.初审。申请单位到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报送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复审。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复审;
3.公示。复审情况属实,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及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财政局申报补贴;
4.拨付。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发放。
申请材料:
1.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2.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工资发放凭证;
3.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4.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提供身份证
办理渠道:
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政策咨询:
泰安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联系方式:
0538-6718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