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告知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请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前认真阅读下列内容:
一、为维护您及子女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申请离婚登记前,认真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等有关法律规定。
二、离婚登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不能确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
三、如果当事人不符合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作出虚假声明、由他人冒名顶替等方式骗取离婚登记,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婚姻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31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规定,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婚姻登记严重 失信当事人名单:(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后,将由相关部门按照《备忘录》规定予以联合惩戒。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失信当事人自行承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
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离婚登记当事人对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应谨慎考虑,妥善安排。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清楚知晓上述内容(请在监誓人面前签字并按指纹)
男方签名并按指纹:_______________ 女方签名并按指纹: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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