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乳山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公务员医疗补助是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原来公费医疗资金渠道给予适当补助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形式。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二、政策依据
《办法》的制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威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威海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威海市现行办法并结合了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
三、保障人员范围为我市以下单位人员
1.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人大和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4.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5.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6.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
7.未列入上述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上级驻乳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中央、省属驻乳单位公务员。
四、救助标准。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费用之后,应由个人负担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进行补助。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仍应由个人自付,不计算在补助范围内。
补助范围内的人员,因住院、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后,其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标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1.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下,个人自付超过1千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为80%。
2.医疗费用在大额医疗救助范围以内(4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个人自付部分补助比例为90%。
3.医疗费用在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以上,个人自付部分补助比例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