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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就业登记申请主体如下: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法人、灵活就业人员。具体包括:
1、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已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2、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3、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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