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就业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试用期的长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问题3中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显然是不合法的。
二、关于试用期缴纳的社会保险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三、关于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下面为您附上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详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兼)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问题2中用人单位让试用期内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显然是不合适的。
3、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