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区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标准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指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首次就业(须全职在我区工作)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区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申请人未婚且未满28周岁,其父母在我区内有住房的,不视为无房。
( 二)阶段性租赁补贴是对已发生租赁行为期间的补贴,补贴标准为:大专(高职)及以下300元/月,本科 35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博士研究生450元/月。以上学历均指全日制学历。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补贴。
(三)阶段性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发放,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县区(市属开发区)之间变换工作的,发放期限进行累计。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二、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
4.房屋产权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银行);5.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审核
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3日内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初审,包括通过相关镇街社区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租赁房屋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填报《租房情况审核表》,审核无异议的,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人相关资料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报送至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在人社、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社保、公积金、住房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查,如有必要,可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
( 三)补贴发放
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由区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到出租方个人账户。
三、相关条件认定标准
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视为有房: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
(二)拥有的宅基地房屋;
(三)已办理商品房网签登记的房屋;(四)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房屋登记或网签信息记载有商业用房的;
(二)在其他区域同时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按照规定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其他情形。
四、动态管理
被保障人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期间,其租赁住址、婚姻、人口、住房及就业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对变化情况进行确认,报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标准的,继续发放;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
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发现被保障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被保障人及用人单位提供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有未涉及的其他情形,需经相关部门共同商定同意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