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条件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2、经核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或经批准转诊至市外未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或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未在医院即时结算的医疗费用;或经核准的长驻(住)异地人员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所需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住院提供: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仅针对门(急)诊抢救的情况)。
4、 门诊特定病种提供: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 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如参保人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出具的卡号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转往市外医疗机构的,提供《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或《佛山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
7、 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窗口办理流程
参保人在医院收费处垫付医疗费用后,3个月内带相关资料到区内各镇(街)社保办事处办理,由办事处工作人员受理、复核,并经办事处正或副主任审批后,报销金额划付到参保人提供的账户上。
四、网上办理流程
访问区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如果还没有登录帐号,先实名注册)→在首页事项查找栏里查找办理事项→点击在线申请→填写表单→上传相关电子材料(根据页面提示清单要求)→提交确认→凭业务受理号查询办件办理进度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0个工作日
六、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