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盐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内,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③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市、区)范围内,公民申请户口跨行政区域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③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书面合同,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合同、发票或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
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盐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内(从社区居委会迁往农村村组的除外)公民申请户口投靠亲属迁移: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③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④被投靠人住房证明;
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4.公民申请县(市、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域投靠亲属户口迁移: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
③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④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公民离婚,申请户口县(市、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域投靠父母迁回原籍: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③现户籍地村(居)出具的无住房、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④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⑤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⑥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①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②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③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④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办理手续: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与落户条件情形相符合的证明;
③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