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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
(1)办理条件: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无居住条件的商业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手续:①户主书面申请报告;②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③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办理程序: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4)办理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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