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伤残为25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伤残为25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注:(二)、(三)不能同时享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伤残为7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伤残为4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伤残为2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伤残为7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伤残为4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伤残为2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