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登记
1、退役军人申报户口登记的,安置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恢复户口登记:
(一)县级以上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
在人口信息系统中能查询到户口注销信息的,不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下同)。对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落户通知书填写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按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办理恢复户口登记。对出生日期一致、身份证号码不同的,可凭公民意愿选择使用频率较高的身份证号码。
2、服现役的公民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部队或者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恢复户口。
在现居住地恢复户口的,应同时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公民因判刑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要求恢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假释通知书,在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恢复户口。
公民服刑期间,其配偶、子女、父母家庭住址发生变化,原户口注销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要求投靠亲属异地恢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4、公民因判刑被注销户口,暂予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公民服刑期间,凭本人书面申请和户口迁移证恢复户口。
公民服刑期间,其配偶、子女、父母家庭住址发生变化,原原户口注销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要求投靠亲属异地恢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要求本人提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
5、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被注销户口后,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或者死亡宣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的裁定书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
6、公民领取迁移证后因故未落户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户口迁移证丢失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迁移证存根核实后恢复户口。
7、因其他原因被注销户口,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恢复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