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对本市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用人单位通过人事代理企业代缴工伤保险费的,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三、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单位应当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为合理划分工伤认定管辖,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现将本市工伤认定管辖范围调整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为在市内四区生产经营、并在市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企业。
(二)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管辖范围为在本辖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同时包括以下情形的管辖范围:
1.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2.有多处生产经营地的,例如从事建筑安装、公交客运、物业管理等,工伤认定由其职工日常工作的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3.用人单位通过人事代理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4.生产经营地不在本市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5.属于劳务派遣的工伤案件,工伤认定由用工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三)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管辖按照《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87号)执行。
(四)工伤认定管辖产生争议的,由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指定管辖。
五、对伤病关系不明确的诊断结论,可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医疗卫生专家进行伤病关系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伤病关系委托鉴定书》后,应分别送达委托鉴定部门、用人单位和职工。
六、工伤职工申请配置辅助器具的,应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进行伤残器官功能测量评估。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应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免费的测量评估服务,并将测量数值、评估意见等有关信息,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七、参保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因工伤职工放弃鉴定或不配合有关费用结算的,用人单位可以凭医疗收据、垫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效证明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等,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垫付费用结算业务。具体办法由市工伤经办部门予以规定。
八、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医疗卫生专家组提出的对工伤职工做进一步相关医疗检查的,凭劳鉴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
九、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往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乘坐火车(硬座或硬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及客运汽车,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
工伤职工超出上述允许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用标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同类交通工具相应席别有关费用标准报销。乘坐飞机的,按同路程火车票标准予以报销。当机票费用低于火车票费用时,按机票实际费用报销。
十、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住所、有明确作息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照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十一、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更正。
十二、调整工伤认定有关信息修改权限。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修改以下信息: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个人编号、单位编号、单位名称、伤害部位、诊断结论、事故经过及事故类型。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该项工作责任制度,规范工伤认定信息修改审核流程。
十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但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前,工伤职工确需进行康复治疗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康复申请并被确认后,将确认意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伤认定后,其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