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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克扣工资、降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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