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离婚协议约定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金,法院会支持吗?
杭州离婚律师:离婚协议约定了男方支付女方比较高的经济补偿金,离婚后,男方不履行的话,女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支持离婚后的经济补偿金吗?
我们都知道,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必须材料,是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自行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的协议书。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却无故反悔,不依约履行协议的情形。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协议一旦签订,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不能随意反悔。
李晓娟律师今天讲的这个案子,是北京海淀区法院在今年一月份判下来的。
小红与小明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2月21日办理离婚手续并达成离婚协议书,约定: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无子女。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公司股份:现有在女方名下的A公司的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股权补偿金40万元整,于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3年年12月31日前分期支付。
……
五、经济补偿:男方同意离婚后每月以现金向女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期限为20年:自离婚后的第一个五年每月为3000元,第二个五年每月为4000元,第三个五年为5000元,第四个五年每月为6000元,男方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现金汇入女方提供的账号内。
……
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协议进行履行,小明给付了12万元股权补偿金,后于2014年1月14日书写欠款声明,记载:由于本人的个人原因,未能按离婚协议规定的时间偿还相关的款项给当事人小红,经双方协商后,特写此欠条。本人小明现欠小红人民币33万元整,在未来三至五年内还清,特立此声明,声明人小明。
于2019年3月28日书写欠条记载:根据小红和小明的离婚协议相关内容,小明尚欠小红33万元未结清,原定2018年底前后付清,现经双方协商,推迟至2020年12月前结清。特立此欠条为据。
小红当庭陈述,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及小明给付情况,小明所欠股权补偿金为28万元,欠款声明及欠条中的33万元为笔误,且本案中只主张28万元。
另,小明自2020年11月起未再给付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的按月给付补偿金。
法院认为:
小红与小明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愿体现,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小红要求按照该协议主张股权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明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股权补偿金,现小明延迟支付,小红对未支付款项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小明在欠款声明及欠条中载明欠付小红款项33万元,小红当庭表示系笔误所致,实际系欠付28万元,本院不持异议。
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小红股权补偿金28万元及利息;
二、小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小红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6万元。
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总结: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包括离婚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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