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一事不再理标准是什么?
行政诉讼一事不再理标准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行政救济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人民法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或第三人对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作为新的行政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
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是基于现代刑事诉讼功能的多元化取向。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不仅仅要惩罚和控制犯罪,而且应保障人权。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应以损害公民的个人权利作为代价,同时应兼顾程序的经济性。一事不再理原则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合理限制,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实现诉讼经济价值。
二、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是什么?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发生纠纷,无法调解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诉讼过程当中必须要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也就意味着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之后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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