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关于子女探望权能否强制执行?
离婚后关于子女探望权也可以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关于子女探望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离婚后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四、探望权纠纷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对于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当事人来讲,另一方作为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利探望孩子,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不能阻止对方正常的看望孩子。亲子关系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破裂而终止,如果不让孩子见父亲或母亲是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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