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房贷共同还贷怎么分?
离婚房贷共同还贷可以将房贷考虑进去,由其中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并且继续还贷。婚前一方所购房屋权属不因婚姻行为发生变化
婚前一方申请按揭购房并取得产权,其作为房屋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是房屋的少有合法所有者。依照物权理论,物权的变动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行为或法律事件等法律事实而发生。
而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因此,登记人对于房产的完整的绝对的所有权,无论是身份上抑或财产上,均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即婚姻成立以及存续期间,婚前所购的房产权属不发生任何物权变动,登记人仍然是法定的少有的所有权人。
在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变化,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转化。与之一致,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属于其个人债务,同样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存续而转化为共同债务。即婚姻对婚前一方的个人债法律关系不发生任何效力。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采债权形式 主义,“物权变动依赖于债权的效力,即物权移转需要以相应的债权合同为前提”,“物权变动的成立和生效,仅有当事人之合意尚不足,仍需要登记或交付之法定方式”。
因此,一方面,婚前一方因按揭购房而产生的一系列债法律关系并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发生任何变更,缺乏这一原因基础,房屋权属的变更无从谈起;另一方面,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属的最终生效确立,另需权利人的登记,因此,房屋产权登记簿是房屋权属变化状况的法定依据,若无变更,亦不生变动效力。
因此,对于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并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而言,婚姻这一法律行为对按揭买卖债法律关系及其依登记取得不动产物权不产生任何身份或财产层面的影响。
二、离婚的时候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怎么办?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进行分割财产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达到了没有办法挽回的情况,那么就可以通过离婚诉讼的方式来对于夫妻关系进行除,当然了关于夫妻共同的财产也需要进行分割的,有房贷的房屋也可以进行分割。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是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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