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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3-08 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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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罪嫌疑人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投案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是单处罚金,具体怎么判刑,要等公安机关调查清楚案件细节以后才能确定。

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只有刑事法院才有定罪量刑的权利,在公安机关还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只能了解一下法律上对此罪的量刑范围,并不能准确的知道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怎么判断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既遂?

1、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

(2)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制止各种危害武器装备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武器装备随时在编在位,是巩固部队战斗力的客观需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有关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部队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储存年久、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装备部队的,可以作退役或者报废处理。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储存备用、教学、训练、装备民兵、拆件留用、拨作非军事使用或者作废旧物资等处置。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使用其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则应对行为人以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生产领域,我国的法律法规是有着严格的准入限制的,我国的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在没有获得国家行政机关的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是不得非法的生产警用装备的,此时如果是非法生产的,是要被予以处罚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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