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处罚?
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教育设施,主要指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围墙、体育设施等。
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必须与重大伤亡事故的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使说,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不作为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原因。否则,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事实;其次,必须存在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第三,必须有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而犯罪主体是对教育教学机构的安全完好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各类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在一定情况下,上述机构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教育教学环境的公共安全。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行为人明明知道校舍或者是教育教学的相关设施存在危险,但是不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处理的,将会有可能被认定为《刑法》第138条当中所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此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将会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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