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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逃避追缴欠税罪既遂是怎么判刑的?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6-05 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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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逃避追缴欠税罪既遂是怎么判刑的

逃避追缴欠税罪既遂的,欠税数额为一至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欠税数额为十万元以上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刑法》

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逃避税款缴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诸如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动的犯罪行为,必然具有偷逃国家关税的性质,但是国家的进出口关税是由海关监管、征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为走私罪而不能定为逃避缴纳税款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逃避缴纳税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逃避缴纳税款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应以逃避缴纳税款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比如过失行为,则不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

逃避税款就是属于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按规定纳税,这种行为已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条,只要欠税额达到国家所规定的标准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轻者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严重者是会高达七年的有期徒刑,并会承担起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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