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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的“改”和“迁”。被拆迁人要依法维权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2-11 02:32:08
The Beginning

随着征收拆迁的持续深入,拆迁方越来越多的开始探索“打包”“整合”式拆迁,即人为的将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整治、拆除违法建筑与征地拆迁结合起来一起搞,从而实现其所追求的“大干快上”的运动式治理效果。

从另一个方面而言,这种做法加大了所涉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为其通过政策解读问题提供了注脚。

那么,普通群众究竟该如何有效应对这样的新型拆迁呢?

“三改一拆”,究其出发点和目的而言,无疑是具有积极性的。

然而实践中地方政府的粗放操作却导致了各种各种的矛盾、纠纷,令好的政策在落实中面临“变味”的窘境。

在应对过程中,普通群众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对于“改”,要严格依据590号令程序规定依法维权。

无论是“三改”中的哪一改,其前提都是涉案建筑是合法的,只是存在使用条件差、安全隐患等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改造”项目必须“依法拆迁”,即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换言之,实践中突击性、运动性的强迫改造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和背离政策的,被征收人可依据通常应对违法强拆、逼迁的策略来加以应对,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其二,对于“拆”,要牢牢锁住程序违法点加以应对,同时注意提供自己房屋存在的依据。

相较于要走一个比较完整程序的“改”,拆除违建的最大特点就是快。

如果当事人反应不够及时,应对稍有拖延、犹豫,房屋就会毁于一旦。

因此,在拆迁方出招后第一时间跟进应对,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精准制定维权策略和复议、诉讼打击目标,便是维权的重中之重。

通常而言,地方政府在实施此类拆违行为时很难做到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违建调查、认定、处置所规定的程序步骤,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内容、送达等层面上都极有可能存在各种法律漏洞。

根据涉案项目的具体详细情况,有经验的律师能够充分运用逻辑的力量,抽丝剥茧般的把握住看似杂乱无章的线团中的那根“线头”,只要将其抽出来加以利用,那么整个线团就有可能因此而土崩瓦解、化为乌有。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从名为“责令”什么什么的文书下发,到强拆机械开到家门口,通常不会间隔太长的时间,当事人如确信自己的房屋、建筑是合法的,不应被认定为违建进而遭到强拆,必须当断则断,尽早启动最直接有效的法律程序,一旦房屋建筑被推平,维权的条件将基本丧失。

而另一方面,当事人要积极搜集证据,提供自己的房屋、建筑建造时所获得的相关凭证、许可、文件,哪怕这些东西并非法定的规划许可,但如果来自于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在诉讼中也是有一定说服力的。

“历史遗留问题”所引发的无证、缺证现象在“拆”的过程中必须得到重视,抛弃历史条件所造成的客观现实而实施的“拆”,无疑就是违法的拆。

在律师想最后明提示广大当事人的是,“三改一拆”的背后往往有“保护环境,惠及民生”的强有力政策背景支持,在当前及今后的一个阶段里,无疑将层出不穷。

但无论怎么改、怎么拆,依法行政都是这一政策本身的应有之义,不应也不得在实践中被打上一丝一毫的折扣。

由于这类项目的背后有时不会紧密衔接某个重大建设项目,其所涉的利益相对受限,因而在存在补偿、安置问题的情况下,当事人也需要客观、理性的设定补偿诉求期待,避免超出实际的过高诉求甚至是传说中的“漫天要价”。

更为重要的是,就现阶段而言,通过迂回路径制约其推进的有效方法并不是很多,维权仍以正面的“法律交锋”为主。

这一现状,也是需要大家接受并思考、面对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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