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本条规定的面积和人数的计算方式,依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2、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1)电梯使用单位;
(2)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3)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运行、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商的同时,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由该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意见。经检测,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前款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依照《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3、本幢或者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承担意见统一、资金收支、项目报批、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义务。
4、建设主体可以自行或者推选业主代表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也可以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作为代理人进行办理。
建设主体推选业主代表办理的,应当提供推选代表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5、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1)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商定的分摊比例,自主筹集资金;
(2)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业主依法决定可以使用的公共收益;
(4)社会力量捐赠、资助、无偿提供技术服务等;
(5)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加装电梯贷款;
(6)财政性资金;
(7)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本条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根据市相关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