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统筹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用工主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根据为职工或雇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
(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
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的劳动者;
2.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的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
3.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大学生村官。
待条件成熟后,可再视情扩大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特定人员范围。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