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12号)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实施“群防群控、人人有责”十项措施,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全县所有村(社区)、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管理,外来车辆和人员一律严控,非本村(社区)、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一律劝返,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二、加强公共场所管控,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商户一律关闭。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药店、星级酒店等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场所定期组织消杀,中央空调一律关闭,进入人员一律测体温、戴口罩,确保安全有序。快递、外卖一律实行“无接触”配送。
三、全体市民一律做好居家防控措施,除购买生活必需品、生病就医、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之外,其他家庭成员尽量不外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正常上班)。外出必须按照规定落实戴口罩等基本防护措施,不扎堆购物,不聚众聊天,不逗留闲逛,采购完物资后尽快回家,避免相互接触交叉感染。
四、村(居)民出现发热、咳嗽、胸闷等症状,必须及时就诊。医疗机构、药店对购买退热与咳嗽药品的人员,一律登记住所、联系方式与身份信息,并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对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的,一律视情对社区、村组、住宅楼、写字楼等单元实行封闭式隔离。
五、“红事”一律停办,“白事”一律从简,并提前报村(社区)备案。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参与的党员干部按党纪政纪严肃追责。
六、对县内部分交通路段严格实行动态管制,具体管制方案由县公安局视情发布。个人和车辆途经高速出口、国省和县乡道设立的交通管控点,应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并自觉配合检查,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罚追责。对省外疫情重点区域进入惠安的车辆和人员一律劝返,不听劝返的强制进行14天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惠安籍在外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一律暂缓返惠,确需返惠的,必须接受隔离观察。
七、疫情解除前,一律严禁各企业、单位、学校和个人通知或协助重点疫区人员返回惠安。近14天有从惠安以外地区返回的,无论有无发热、咳嗽、胸闷等症状,必须实行双重报告制度,即本人和提供居所的业主要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报告并承诺报告的真实性。对不主动申报或拒绝接受测温、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按照“谁接收、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出租房、民宿、商户、学校、工地、免费收留居所等管理主体一律进行流动人口申报,协助属地做好外来人员旅居史信息核查和健康管理,未及时报告或隐瞒的,依法追究主体责任。
九、对于明知自己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滞留史、接触史的返惠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且未按照规定进行14天留观隔离,仍组织参与集会聚餐、随意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一律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或刑事责任。
十、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不复工和基本条件不达标不复工的要求,除经批准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开复工。企业承担一切防控不力主体责任。
全体市民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上级和县应急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所有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带动朋友邻里少出门、少上街、不串门、不聚集,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