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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扬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16 15:23:25
The Beginning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大学生“荟扬”计划(2021-2025)》(扬办发〔2021〕33号)文件规定: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毕业两年内来我市企业就业,分别按每人每月600元、1000元、1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申报范围

  依法在扬中市注册(经营)、纳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

  三、申报对象

  1.适用对象为2021年6月4日后来我市企业就业人员(2021年6月4日前在我市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2.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出国、出境留学并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根据镇江市委办、政府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镇办发〔2019〕44号)的通知要求,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二级以上)比照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

  3.毕业2年内(以毕业证书登记时间为准)来我市企业就业;

  4.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扬中市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申报时在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四、补贴标准和期限

  全日制本科、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二级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生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停止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从停缴社会保险之月起停发补贴。

  五、申报及发放程序

  1.申报。由毕业生所在企业统一申报,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11月30日。提供申报材料:《扬中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报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函,申报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证书(技职院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等。在本市范围内工作单位变更的,由新录用参保企业申报,申报时毕业生的社会保险须在申报企业处于缴纳状态。

  2.审核发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资金,直接拨付至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

  六、其他事项

  1.申报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以及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可为其职工申报补贴;企业出现上述情形的,已申报、审核通过的补贴应停止继续发放。

  2.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个人,除责令退还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外,一并取消其《扬中市关于实施“才聚江洲”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扬发〔2021〕24号)其他各项补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的企业,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执行。2021年1月1日-6月3日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关于印发支持产业应用型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扬人才办〔2020〕9号)中《扬中市高层次产业应用型人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原政策执行。

  4.受理办理部门:本科、硕士生活补贴报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11-88351071;博士生活补贴报扬中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联系电话:0511-88368863。

  5.本细则有效期5年,由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申报表格下载:扬中荟扬、聚扬计划各类补贴申报表格、注意事项、承诺函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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