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雇人员;
3.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4.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以及在职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 有条件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失业人员可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期间,由个人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领取的医疗费补贴应充抵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 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基数的0.5%缴纳,在职职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暂不缴费。
5. 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连续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最低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25年,女性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办理流程
按照上述规定到市社保中心办事处或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医疗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