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公共体育场馆和各类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各类游泳场(馆)、线下体育培训机构及通风条件较差的体育场所暂不开放。
二、有序开放
(一)落实防控准备
配备足够的测温设备、口罩、消毒剂、洗手液等防控用品,确保满足防控和开业需要;开放前,要认真组织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流程全员培训,确保员工岗前培训到位,并具有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做好防控提示
体育健身场所入口应设有醒目提示和基本防控制度告示牌,通过线上、线下等多渠道及时做好公告公示工作,明确开放时间、开放区域、服务项目、预约方式、顾客须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内容,提醒员工和健身市民遵守防控要求。
(三)严格入场要求
做好进入人员的健康状况信息登记,包括姓名、体温、身体健康状况、进出场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建档备查。对进入人员严格实施“苏康码”或“镇江健康码”核验+体温测量管理,对拒绝佩戴口罩、拒绝接受体温检测、不能提供“苏康码”或“镇江健康码”核验信息、“红码”“黄码”人员以及体温异常者,不得入场。
(四)实施客流管控
实施预约服务,日接待量不超过日最大承载量的50%,运动人员应保持适宜间隔。引导健身人群分时段、分散式锻炼,合理控制客流量。不得组织各类比赛活动和线下培训等人群聚集活动。
(五)加强卫生管理
制定预防性消毒管理制度,安排专人严格执行清洁消毒和卫生管理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在显著位置张贴告示。加强场所通风换气,使用集中空调的,应关闭回风,使用全新风系统,保证足够的新风量。
(六)执行应急预案
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在场所内设置应急区域,发现可疑症状者,或接到防疫部门信息有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等来过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防控应急处置,并向场所属地街道(镇)报告,配合开展人员排查和后续处置工作。
三、有关要求
各体育健身场所在认真落实防疫措施前提下,按要求向所在街道(镇)进行信息填报登记后,即可复工。
各体育健身场所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以体育健身场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疫情防控机制,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等各项工作。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开放后的体育健身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开放的体育健身场所必须自觉配合所属街道(镇)以及相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切实承担防疫主体责任。对防控不力、经督促整改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